医疗事故的鉴定事宜一般由各城市所属的地级市地方医学会以及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首次鉴定工作。
若
当事人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重新鉴定的申请,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
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及科学性。
医学会将从其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鉴定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将会全面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