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用原则上来讲,租户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出现
违约行为,押金的归还与否及对其剩余租金的处置意见,皆取决于
租赁协议中对于此项内容的详细规范和陈述。
倘若该租赁协议明文规定租户出现违约行为之情形下,其所缴纳押金应当不予退还,并且对于剩余租金的处置问题也做了详尽说明,那么就应当依照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严格执行。
然而,如若是没有此方面的具体描述,则通常情况下,押金会被视为
违约赔偿责任而无法退回,从而用于弥补出租方由于提前终止租赁关系而招致的经济上的损失。
针对剩余租金部分,则需要依据双方在违约过程中所负有的责任大小、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等多个因素做出综合性考量和判定。
假如出租方有能力采取其他途径,例如重新安排租赁等措施来降低自己的损失,那么便有权将在剔除相应损失之后的剩余租金退还给租户;但如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出了押金金额,出租方仍保留进一步向租户主张
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