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申请离婚诉讼的首要选择应为被告的常驻地址所在地区的法院,而所谓的“常驻地址”,通常是指该人的
户籍所在地。
然而,若被告在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后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那么在此期间内,原告向其提起
离婚诉讼的案件,则可由原告的常驻地址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此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当夫妻中的一方在离开其常驻地址后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则向其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此时,便可由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倘若被告并无固定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可将被告的居住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为第
一审级别的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离开其常驻地址后至提起
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公民因病住院或接受治疗的场所。
总而言之,关于
离婚诉讼的
管辖法院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