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
管辖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通常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
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直至
起诉之日为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当夫妻中的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时候,此时就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再者,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就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若被告并无经常居住地,则可由原告在提起
诉讼时,向被告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