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情况而言,职员自主选择离职时并无“N+1”的补偿待遇。
然而,“N+1”这一补偿方式常被应用于雇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的状况。
具体到法律规定层面上,“N”所代表的其实就是工作年限,即每累积一年
工龄便按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给予
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至于那额外的一份,也就是“1”,则是在雇主未能提前 30 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
代通知金。
然而,若雇主存在诸如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
违法行为,从而迫使劳动者不得不选择主动离职的话,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
经济补偿,甚至有可能获得“N”的
赔偿,但并非“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