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期和合同期双项终止的状况下,具体的处置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形来确定施行。
在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原本岗位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提供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若符合法定医疗期结束之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在预先三十日内用书面文件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然后方可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仍需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反之,若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恢复了健康状况,并且具备了正常工作能力,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
雇佣关系。
总而言之,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必须遵循法律、公正、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等基本规则,并严格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