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雇员选择不再续约亦或是不再授权劳务派遣机构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决定下,是否应收到适当的
经济补偿金,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通常来讲,若劳务派遣公司保持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或向上调整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以延续该协议,而雇员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约,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则无须向雇员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降低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从而导致雇员无法接受并选择不再续约,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标准向雇员支付适当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这种经济补偿应根据雇员在现有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部分可以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未满六个月者,则只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