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劳动法规之相关规定,
劳动者具有依法行使主动
辞职的权力。
在面对作为雇主方的工厂拒绝接受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请求时,首先应审慎地核实自身是否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事先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进行了充分告知。
通常而言,作为正式职工,只需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呈递失业通知;若为
试用期间的员工,则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通知,便可依法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
若是您已经尽到上述职责,而厂方仍旧不允许您离开,那么您即可搜集相关的凭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交
辞职信的妥当签收日期以及同用人单位方面的沟通记录等等。
接着,您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申诉,或者直接向所属地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
仲裁,以主张解除原有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应当支付给您的权益
赔偿。
总的来说,国家制定的法律对此予以明确保障,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工作之权利,任何用人单位均无权强行阻挠或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