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规范,
遗产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及父母三大类主要
继承人。
在此项条款中,所谓“配偶”应被解读为处于合法婚姻契约约束之下的另外一方
当事人。
而“子女”又包含了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育附带义务的继子女等多种
类别。
其中,“婚生子女”即经合法婚姻关系确立并生育的后代;而“非婚生子女”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样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至于“养子女”,必须经过正当
收养程序才能获得这一法律身份;至于“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在其尚处未成年阶段便与其
继父母共
同居住且受到继父母
抚养教育的孩子。
而“父母”则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不同类型。
当
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将首先由上述
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唯有在第一
顺位继承人全部缺失的情况下,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