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因员工提前离职而实施
工资扣除行为时,这往往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每位
劳动者都拥有合法解除与其之前
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前提是他们已依法履行了符合相关
法规规定的提前通知程序(在
试用期内,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而对于正式聘用的员工,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劳动者已经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应的离职通知,企业是没有任何理由以此为依据来故意削减其应得的薪资福利的。
然而,如果该员工未能遵守预先通知的程序,并且因此给所在单位带来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那么企业有权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是具体的
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劳动者经过
赔偿之后所剩下的薪酬也绝不应该低于该地区的
最低工资水平。
总而言之,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企业都无法擅自将
提前辞职作为
克扣工资的理由。
如遇此类问题,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与企业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