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男性向女性
赠予房产的行为,如果已经成功完成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则这通常会被认为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男性没有权利对其进行
财产分割。
然而,若是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赠予行为是以
结婚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双方的婚姻
存续期相对短暂,或者能够证明赠予行为存在
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的情况,那么男性就有可能提出撤销赠予的请求。
另外,如果赠予行为并未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那么在离婚
诉讼期间,男性仍然具有撤销赠予的权力。
除此之外,如果双方之间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该房产在
离婚时的归属或者
处理方式,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执行。
总的来说,对于如何判断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