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尽人皆知的法律规范之中,针对一般的保证而言,若保
证人和
债权人均未能就保证期限达成约定,那么这一时期应自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算起,且不得超过六个月。
至于
连带责任的保证情形,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同样未能就保证期限达成共识,则债权人拥有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算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追偿的权力。
然而,请各位谨记,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或理由,保证期间都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中断,暂停,或延长。
假如当事人双方已经就保证期间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便按照所定条款执行,但是如果该约定的时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期满的话,我们将视之为无约定。
因此,当您在处理涉及贷款和
保证金的事宜时,必须明确定义保证期间,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