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
医疗事故纠纷的过程中,
举证责任的配置问题向来错综复杂。
通常来说,患者必须承担起证明其与
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遭受损害的具体事实的重任。
然而,医疗机构却需要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以及自身并无任何
医疗过失的情况提供强有力的
证据支持。
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充足且详实的证据,例如
病历档案、医疗操作规程的详细记录等等,以此来证实其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
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从而导致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时候,我们可以推断出医疗机构在此次事件中有明显的过失。
因此,作为患者一方,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务必高度重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更好地捍卫个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