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之效力状态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为追认后生效力。
此种情形下,如有资格进行追认之人在此特定期限内予以通过确认,进而明确表示认可该合同的有效性,那么该合同即从初始阶段起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
追认行为通常需要以明确的表达形式来实现。
其二为未经追认则无效。
在此情况下,如果有资格进行追认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追认决定,或者明确表示拒绝追认,那么该合同将自初始阶段起便失去法律效力,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在效力待定期间,相对方享有催告权利,有权要求有资格进行追认之人在合理期限内就是否追认做出明确表态;此外,相对方还拥有
撤销权,然而这一撤销权仅能在追认之前行使,并且仅限于善意相对方。
总而言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完全取决于有资格进行追认之人的意愿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