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制体系下,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缔结之
房屋租赁合同之
违约责任设定,其
违约金额度并无确定之法定规定。
通常情形之下,此种责任之金额乃由双方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自主协商确认。
然而,尽管如此,对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应当谋求合理性原则,一般不宜过于高估或轻视实际违约中所导致的损害后果。
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出了适度范围,则违约方有权申请法院或
仲裁部门予以相应的调整降低;反之,如违约金不足以填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则非违约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予以增至适当水平。
实务过程中,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此类
纠纷时,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状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及预期
可得利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评估。
纵然在
合同条款中并未对违约责任设置违约金,但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损失
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也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潜在收益,但需注意的是,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理应能够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