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时所产生的
违约金金额的计算,通常是由合同中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决定的。
若合同之中已经明晰地确立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就应当严格遵照该条款执行;反之,若合同并没有对此进行详尽且精确的说明,则通常会依据违约方对守约方所造成的实际
经济损失大小来确定应支付之违约金的额度。
这其中包含了直接损失(例如,房屋在空置期间所应支付的租金)以及间接损失(比如需要额外为此付出的寻找新租户的各项成本费用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借鉴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参考
当事人各自的过失责任大小以及预期可能收益等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来适度调整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然而无论怎样,整个违约金的数额通常都是以“补偿至上,惩戒为辅”的原则作为指导方向,意即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而并非过分地惩罚违约者以免其丧失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