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持有异议,应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送达之次日起计算,止于第三个自然日之内,书面提交关于该鉴定结果的复核申请。
在
递交申请的过程之中,申请人须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即负责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提请。
同时,在申请书中务必详尽阐述复核
申诉请求、申诉理由以及相关的
主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只能针对同一个鉴定结果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在复核审议过程当中,倘若其中任何一方
当事人就此起事故首先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已获得法院受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暂停对此鉴定申请的审议工作。
此外,即便当事人对于最终的复核结果仍旧存有不满,也无法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不过他们仍然可以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
证据,并由法院依据各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