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所承担的
举证责任繁琐且复杂。
一般而言,遵循的是“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
基本原则,即由提出诉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首要的举证责任,以就其所主张的损害结果及
医疗过错方面的相关
证据达成初步的论证。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则应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在此种情况下,需要
医疗机构对自身无过错开展举证工作。
例如,当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当前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任何相关的诊疗规范的规定之时;当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向对方提供与
纠纷相关的
病历资料时;或者当医疗机构有意图地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时。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据具体的纠纷情况和相关法令的规定予以确定。
在此过程中,作为患者方,他们通常需要首先证明损害后果确实已经发生,而医疗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需通过自我证明以排除自身存在过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