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囯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若由于税务机构本身的过失导致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税费有所减少,则追征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或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计算过程中出现误差从而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费的情形,此时的追征期限则往往设定为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延长至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那些有偷
逃税款、抗拒纳税以及诈骗税收等不法行径的纳税人,税务机构有权追征他们尚未缴纳或少缴的所有税款、
滞纳金以及
被诈骗的税款等各项收入,而此种情况不受到上述关于追征期限规定的任何限制。
举例来说,对于纯粹的恶意偷逃税款问题,若非因税务机构自身的责任,亦非纳税人计算错误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所致,而完全出于
故意行为,那么税务机构在追征税款时便不受时间上的限制,随时都有可能面临被追究相应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