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认和
立案判定
重婚犯罪行为时,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六大类关键
证据:首先是关于
婚姻登记情况的证明,其中包含有重婚被告方与他方在不久之后再次完成的
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文件;其次是
证人的
证言陈述,此类证人必须是了解案情真相并且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朋好友;接着是
书证类型的证据,例如可以是涉及到重婚双方的书信来往记录,或者是以他们夫妻名义共同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等;此外,还有具有视觉冲击力的视听材料作为有力证据,这类证据可以是能够确认他们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录音带或者录像带之类;如果还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的话,那么与之有关的出生证明也可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源;最后,如果在某个居住社区或者场所中,长期有邻居见证了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这类邻居的证言也是很有说服力的补充性证据。
不过我们应当清楚地认知到,以上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强大而紧密的证据链条,务必得到相互之间的充分支持和验证,从而使得重婚
犯罪现象得以顺利地立案调查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