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基本构成要素与条件:首先,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然而由于欠缺相应的处分权、
代理权等核心因素,使得该合约定位于一个未决的不稳定状态。
其次,此类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如由具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
当事人所签订的超越其实际能力范围的合同。
再者,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三方的追认或者特定事实的发生与否。
举例来说,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将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最后,善意的相对方在合同得到追认之前享有撤销的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自始至终无效的,相反它是一种可能有效的合同形式,其最终的
法律效力将取决于相关条件的实现或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