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
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首先,针对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除了那些能够获得纯正利益的或者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的合同外,其他的均需要得到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后方能具有
法律效力。
其次,无权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合法追认,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讲是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
再次,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置他人财物签订的合同,若是没有得到
物权所有者的认可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活动结束之后也未能成功得到处分权,这类合同将会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此外,
债务承担合同在未经
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也是效力待定的。
最后,在经过债权人授权同意后的
债务转移合同中,新的
债务人如不能按期履行
债务或履行债务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要求,原债务人仍应为债权人负起违约的法律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在得到追认之前会始终保持无法确定其有效性的状态,但一旦追认后便可转变为有效的合同,而拒绝追认则会使之转变为无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