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
劳动合同情况下的
经济补偿费用计算,一般将
劳动者在当前单位打工的时间长度作为主要依据。
每过一整年才支付一个月的薪酬作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若劳动者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如劳动者工作不足半年,此时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我们提到的“月薪”,即指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往前推十二个月所得的平均薪资数额。
值得铭记的是,假如雇主从开始聘用劳动者之日本身就超过了一个月而还未满一整年没有和劳动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就应该每个月都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薪酬。
支付双倍薪酬的时间起点是从最初见面之日开始往后计算(即聘用之日),这样直至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当天为止:然而,双倍薪酬的支付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