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如未能在一个月内与
劳动者签署书面的
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仍未完成,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每月向该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正常
工资的薪酬。
因此,尽管您仅在
入职后的第 20 天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以无理由方式解除您的劳动关系以及暂未支付给您应得薪资的行为,这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为了有效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到关于您在此份工作中的所有
证据,例如相关的工作证件、打卡记录、电子邮件等等。
在此特别提醒您,建议您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您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投放投诉
申诉材料,或者向专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通过这些途径来捍卫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