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人享有的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皆不受法律时限的约束。
对于个人所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及
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从作者有生之年起至其生命结束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为止,且此期限将持续至该期截至之日为止即每年的 12 月 31 日。
然而,若涉及到合作作品,则以最后离世的作者生命截止日期为准。
而对于具备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作品以及这些组织作为
著作权享有者的职务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这一时期将追溯至作品初次公开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至 12 月 31 日止,且仅为首发五十年后未发表的作品,本法将不再提供保护。
至于电影作品以及采用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发表权与财产权益的保护期限也为五十年,同样是追溯至作品首发五十年后的同一日期,在此期间内未进行过公开展示的作品,同样不在本法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