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为
债务人所担负之到期
债务未能积极行使,致使
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其自身名义代步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然而,关于是否能够据此权利来恳请终止合同的问题,则需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精确分析。若代位所涉之债权与合同存在法定可予解除之情节,例如一方严重
违反合同条款、发生突发事件等,则在符合现行法律所设定之条件前提下,理论上或许有望实现合同之解除。但是,若是合同并未出现法定可予以取消的理由,仅凭行使
代位权就试图要求
解除合同,则此种诉求往往很难获得法庭的认可。这其中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变量,如具体的
合同条款、履行状况及相关法律规范等等。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而是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