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合同所允许范畴内的
离职赔偿问题,具体事例应区别对待。
如果
劳动者主导了此次意欲离开公司的决策,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
赔偿。
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显然对相关事项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例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
劳动条件、未能及时并足额地将员工的
劳动报酬支付到位,亦或是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足够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等,此时,作为无辜方的劳动者被迫离任,则雇主有义务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经济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其中,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即十二个月),雇主就应当按照月平均
工资的标准支付给他/她一定数额的薪资。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整年的话(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那么这段期间也会被计算在内,同样给以一年
工龄对待;而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时,支付的经济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月份数乘以
月工资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提“月工资”实际上指的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里的平均工资水平。
另外,如果在事前达成的合同之中明确提出了离职赔偿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并不
触犯法律及规章制度中的强制性要求,那么便应该严格履行以上所述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