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违约并不必然构成
欺诈。
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而欺诈则是指一方通过有意向对方阐述
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实情的方式,引诱对方产生误解以至于做出错误决定。
虽然屡次违约可能仅仅反映了合同履行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违约方可能存在某些过失,但是这并不代表违约方必然存在诈骗的
主观故意。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欺诈尚需考虑违约方的具体意图、行动展示及其所带来的结果等多个方面。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违约方在草拟合同时便怀揣着恶意,有意提供
虚假信息甚至隐瞒关键事实,使得对方在误信的前提下
签署合同,而且后续
违约行为也持续体现出这种欺诈意图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或许可以被视为欺诈。
然而,若违约是由诸如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能力有限等非故意因素所引发的,通常情况下难以被判定为
欺诈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