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中,当雇佣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员工自身主动提出不再继
续签订新合同,那么将无法享受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众所周知,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前提条件是因非个人原因导致
劳动关系中断。
比如,如果雇主愿意保持并提升原本的
劳动合同协议条件进行续约,但是员工却拒绝签署新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条件。
然而,若是在
劳动合同期限结束之后,雇主通过调整劳动
合同协议条件来降低薪资标准,从而致使员工无法接受继续签订新合同,鉴于此种情况属于因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中断,在此同时,
劳动者还必须满足获得失业保险金的其他必要条件,例如已经依照相关
法规完成了
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所在企业及本人都按照法律规定已然履行了为期至少满1年的保险缴费义务等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劳动者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