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章程与国内
公司法发生冲突之时,万变不离其宗,我们通常应该优先考虑遵守国内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若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并且这些规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所设定的
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将这些规定作为更为适宜的依据进行参照以及执行。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法实际上是强行性规范与
任意性规范相融合的产物。
当涉及到强行性规范时,公司章程有义务严格遵循这类规范,不能与其产生任何冲突;而在处理任意性规范时,公司章程则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或者独特的约定。
举例来说,尽管国内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和投票决策程序等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只要符合法律原则,公司章程依然有权对该等规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调整甚至替换。
总的来说,在解决上述矛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出争执条款的具体性质及其相关内容,从而确立最符合实际情况的适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