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的
犯罪情形中,以下人员可能会构成犯罪:其一为赌场的开设者,也就是组织、谋划、搭建赌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其二,经营者属于
犯罪主体范畴,他们承担着赌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像设定赌博规则、管理赌资等。再者,给赌场提供资金支持且知晓该资金用于开设赌场的
出资人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此外,积极为赌场招募工作人员以及招揽赌客的人员同样
涉嫌犯罪。另外,赌场的工作人员,例如负责望风、发牌、记账等工作的人员,倘若明知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却参与其中,也会构成
开设赌场罪的
共犯,不过在
量刑时会依据其在
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