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
撤诉的
诉讼费用由原告来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
上诉人预先缴纳的。若被告提起反诉,且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那就由被告预先缴纳。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先缴纳。不过,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费并非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缴纳,破产申请费在
清算后缴纳。当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并且人
民法院裁定准许时,案件受理费就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来负担。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原告承担撤诉的诉讼费用,不过具体情形可能会因为
案件类型以及法院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