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属于
童工,童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劳动者,与
用工单位构不构成合法的
劳动关系,所以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认定条件,故无法通过
工伤处理。 2.虽然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依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用工时,用人单位负有审查劳动者实际年龄的义务,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佣童工致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应
赔偿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 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
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
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因工导致的伤害,这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
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