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通过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机关批准变(或宣布)变更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审核通过后,重新核发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携带材料: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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