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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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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3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法律已经走进了每家每户,法律在保护者每一个公民,这两种的自首区别主要是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处罚原则以及立法导向,一般自首在处罚上面其实都是需要对罪犯从轻处罚。


自首和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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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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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畏罪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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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行为人接受委托,将另一方杀害后再自行尝试自杀,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另外,如果有人以相约自杀为借口,诱导他人自杀,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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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在于要明确行为人是否确实有意愿让自杀者死亡,以及他们的行为在特定情境下是否足够导致他人采取自杀行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就不应被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教唆、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在教唆、协助自杀的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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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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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国家规定14周岁骑自行车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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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们所生活的路途中,不论是自行车、三轮车还是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都需严格遵循以下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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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绝对禁止任何人在饮酒后驾车;
第四,在转弯之前,驾驶员应提前降低速度,并伸手示意,严禁突然急转,超越前方车辆时,不得对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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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非下肢残障人士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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