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特别提示:
1、劳动合同顺延,一般无须另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应当变更合同条款,劳动者也不应当拒绝用人单位按原条款提出的续签要求。
2、仅仅由于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得作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属于哺乳期的女性是受到公司的特殊待遇的,不应当无故进行辞退员工,由此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当然,一般用人单位最好不要出现此种情况,女性有权进行生育,同样其的劳动能力也不应当受到否认或者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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