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
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的,在
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或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
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