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缴纳
违章罚款,需要驾驶人携带
身份证、驾驶证、身份证和法定,在收到
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
交通违章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
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