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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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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


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抵扣一般指的是增值税三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为180天,我们应该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的,企业将自行承担损失。凭证丢失的,也应在相应期限内办理补救手续。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务管理有关规定,按期纳税




拆迁补偿款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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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的条件是什么,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与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络上进行认证比对及申报抵扣。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租赁服务。13%: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11%: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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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什么?
抵扣是指使用购入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目的是少缴增值税,这是国家增值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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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是否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总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都应归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是企业采购用于职工防暑降温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它也是属于用于职工或者集体最终消消费品,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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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期限是多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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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申请办理流程可以归纳为两大步骤:
第一步是初始登记,按照各个楼栋的相关信息,将所有权归于拆迁方名下;
而第二步则是转移登记,根据初始登记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将所有权登记至每一位安置户名下,再向其颁发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必备资料:
第一份即为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过规划国土部门或者旧城改造办公室的见证);
其次是《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同时,还需要提供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以及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查档证明(收取原件);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此项需要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
对于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存在差价的情况,需要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以及开发商出具的已支付清差价款的证明;
若增加了安置面积,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此外,以下两个方面也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若遇到被拆迁人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应当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仅凭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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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规定有哪些?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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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是不是讲的是拆迁后对农民住房的安置
[律师回复] 解析:
论述拆迁安置房的定义以及其构成因素和作用,该房屋概念源于国内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重大实施行为带来的拆迁工作,旨在为合法的被拆迁户或者出租人提供适宜的居住场所。
在这个过程中,安置房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不仅能够满足安置对象对于生活空间与品质的需求,更是政府机构或者企业针对拆迁行为的实际影响和复建需要所采取的补偿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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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入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以内的,适用税率为3%;
对于超过36,000元但未达144,000元的部分,税率调整为10%;
在144,000元到300,000元之间的,税率调整为20%;
而超出300,000元但未达420,000元的部分,税率则升至25%;
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420,000元时,税率进一步提高至30%;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660,000元至960,000元之间时,税率则升至35%;
最后,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时,税率将高达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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