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迁入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的前提,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2、一般来说,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没什么必要迁移); 3、
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该村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
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
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
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
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
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