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侮辱行为。所谓侮辱,就是故意以
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侮辱行为又有以下三种:(l)用
暴力行为侮辱。如当众向他人身体上洒泼粪便、当众剥光他人的衣服、强迫他人当众从自己胯下钻过等。(2)用语言侮辱。如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以口头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嘲笑,使他人当众蒙受羞辱。(3)用文字进行侮辱。如以张贴大字报、小字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被告人张某向女青年杨某求婚不成,心生恨意,于是在杨某与高某
结婚的那天,将一写有挽联的小花圈装在纸盒内,托一不知情的小孩送到举行结婚典礼的地方,并当众送给新娘,结果新娘当场晕倒。 2.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散布某种
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由此可知,诽谤行为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某种真实的事实,虽然该事实的散布有害于他人的名誉,也不构成
侵害名誉权行为。如小李在婚前与原来男朋友有过性关系,小李曾把此事告诉其好朋友张某,后来,张某与小李关系问僵了,于是张某多次在各种场合散布小李的这件事,该事传到小李的丈夫那儿,影响了小李与丈夫的关系。小李于是以张某侵犯其
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因张某散布的是真实的事情,所以其行为并不是诽谤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小李名誉权的侵犯。当然,张某侵害的是小李的隐私权。诽谤行为既可以是语言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前面我们所举的就是以语言诽谤他人的例子。至于文字诽谤,是指以文字的方式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通过写信的方式散布贬低他人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以上是名誉权案例中损害名誉权包括什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