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2、《
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
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
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