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中,有这样一条是如果在法律上要求被执行履行义务的这个被执行人,一旦他推迟了或者是发生了延迟这个履行的行为,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个被执行人,是应该在这个被延迟履行行为的这个时间段里面要支付双倍的赔偿利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这个出台的法律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这个被执行人所要偿还的财产金额是这样计算的,除了法律条例中明确确定了要偿还的金额债务以外,还应该要加上在偿还这个债务期间,一旦被执行人延迟了这个履行偿还的时间段的话,超过的时间段是应该有偿还利息的,所以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条文中约定的偿还时间进行债务偿还的话,超出的这个利息也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该要偿还的。
那么这个延迟履行偿还的这个利息金额在法律条文中是否也有明确的规定呢?这个答案是有的。在延迟期间段里面的这个偿还利息是这样计算的,法律上判定了这个被执行人要求偿还的这个债务本金的基础上,同一个时间期段的这个标准的贷款利率的两倍,然后再乘以这个延迟了的履行行为的这个时间段。
首先第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就有明确的这个金钱债务的一个基本的本金确定问题,这个基本债务是这样来计算的,这里面包括了债务本身的一个本金,还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当初约定的一个本金利息,那么这个债务的本金以及当事人双方最初约定的利息,就构成了一旦被履行人延迟了履行行为的一个债务利息的一个基本利息,这两个金额数目就是后面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行为的利息基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了这个金钱的债务问题,那么被执行人也就是这个还债的人要按照这个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债务偿还的责任,一旦被执行人延迟了这个履行债务偿还的时间,在法律层面上就会认为这个被执行人是不负责任的,所以法律条文才出台了一旦超过这个履行时间段后,被执行人就会要偿还本金之外的一个利息,这是对于被执行人不负责任的一个法律上的法律条文责任。这个法律条文的出台是个什么样的作用呢?首先这个条文给了申请人一种补偿以及法律层面上的保证,其次对于这个被执行人也是法律层面上的一种约束,如果在履行时间段内进行了偿还行为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利息,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这个责任意识,才会出这个利息。所以对于这个不负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法律条文出台这个明确规定,也是对被执行人有一个惩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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