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
退休无关。根据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按实际损失的
工资总额计算。一般而言,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的,实际损失没有减少,不能主张误工费;从事了其它有收
入职业的,可以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