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
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即首先适用
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其次适用折价
补偿原则;同时无效合同还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以上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是
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因而,最高人
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对无效
工程合同的处理就是采用了折价补偿原则,只是对于已完工程的折价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 以上是分包合同无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