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其他
继承人同意,办理公证手续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
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
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