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传票送达期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 您可以以上述理由向法院咨询。法院会给出合理的解释的。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