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和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发生纠纷,请问律师哪里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状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广东省××市××镇××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69329.4元。 2 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2008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2007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2007年7月份开始至2008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2007年7月份108297.6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123202.8元、11月份95036.5元、12月份118230.5元,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其中2007年货款共计744199.4元,已于2007年8月17日付108297.6元、2007年9月19日付148886元、2007年9月28日付51114元、2007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2007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2007年12月21日付68238.3元、2008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2007年货款共计已付744198.9元,已经结清2007年的货款。因此,上诉人2008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2007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2008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69329.4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的交易情况为:2008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共计2008年货款为449329.4元。但是,上诉人于2008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2008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2008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2000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69329.4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