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主要包含报销部分、补助部分和赔偿部分。报销部分主要是
医疗费、交通费、器具费;补助部分主要是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赔偿部分主要是存在
伤残的情况给予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