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证明
劳动关系,不可以证明
工伤。用人单位法定
代表人与
劳动者一同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
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并非
工伤事故发生的在场人,对工伤毫无证明力。劳动者是否工伤,必须结合现场
证据,以及在场人的证词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